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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類科共用卷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犯罪防治人員類別預防組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管理人員類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類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資訊管理人員類別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衛生行政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法律廉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會計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衛生行政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617單選題

關於法律之制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立法院三讀議決通過之法律案,仍應由總統公布,始發生法律效力
B原則上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法律案後 10 日內公布之
C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D已完成公布程序之法律,人民若認為有重大違反憲法之虞,得敘明理由之後,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人民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必須「用盡審級救濟」取得確定終局裁判,絕對不能僅因認為法律違憲就「直接」向大法官聲請。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為反向題,此為錯誤敘述故當選。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舊制為大審法第 5 條),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必須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不得「直接」聲請。

考點:法律之成立考點:總統公布期限考點:行政院長副署權考點:人民聲請釋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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