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考試院組織法規定,有關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委員任期 6 年
C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設考試委員 15 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與任期交由《考試院組織法》明定。注意:108年修法已將任期改為4年、人數改為7-9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僅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具體人數。具體人數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現行法為7至9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與任期交由《考試院組織法》明定。注意:108年修法已將任期改為4年、人數改為7-9人。
看到「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人數」直接抓錯!增修條文只寫「若干人」,具體數字都是寫在位階較低的《考試院組織法》裡。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 陷阱
106年考試當時敘述正確。當時《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任期為6年。⚠️極度重要:108年底修法後,現行考試委員任期已縮短為「4年」,若現今考題出現此選項則為錯誤敘述。
C✕
敘述正確。依憲法第88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僅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具體人數。具體人數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現行法為7至9人)。
考試委員相關規定與修法比較
| 規範層級/時期 | 人數 | 任期 | 產生方式 |
|---|
| 憲法增修條文 | 若干人 (未明定數字) | 未明定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
| 考試院組織法 (108年修法前) | 19人 | 6年 | 依增修條文辦理 |
| 考試院組織法 (現行法) | 7至9人 | 4年 | 依增修條文辦理 |
國考最愛把「法律(如組織法)」規定的具體數字,張冠李戴說是「憲法或增修條文」明文規定。只要看到「憲法明定XX人」,通常都是陷阱,因為憲法多半只寫「若干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