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考試院組織法規定,有關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委員任期 6 年
C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設考試委員 15 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106年命題時考試委員19人、任期6年,具體規定在組織法,故D錯;109年1月10日起為7至9人、任期4年,依現行法B也錯。
逐選項解析
A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事同意權✕ 錯誤
敘述正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委員任期 6 年任期規定(已修法)✕ 易錯陷阱
106年命題時,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第1項規定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6年,本項當時正確。109年1月10日起任期改為4年,現行第3條第2項仍同,因此依現行法本項也屬錯誤。
C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行使職權✕ 錯誤
敘述正確。依憲法第88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設考試委員 15 人人數規定✓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僅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明定具體人數。具體人數由《考試院組織法》規定(現行法為7至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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