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所定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D正確答案
釋字 453、655 號:專技人員需具專門學識技能且關乎公共利益,技術士非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技術士是依職業訓練法辦理的「技能檢定」(如丙級、乙級),由勞動部主管,屬技能資格認證,非憲法第86條所稱應由考試院考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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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 453、655 號:專技人員需具專門學識技能且關乎公共利益,技術士非屬之。
「士」字魔咒要破解:記帳士、會計師、律師是專技人員;但『技術士』只是技能檢定,不是專技人員!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記帳士依釋字第655號解釋,屬憲法第86條第2款應經考試院考選的專門職業人員,需通過記帳士考試取得資格。
B✕
中醫師關乎國民健康,須具備專門學識並經國家考試及格,屬典型專門職業人員,由考試院考選部辦理中醫師考試。
C✕
牙醫師與醫師、藥師同屬醫事專技人員,涉及人民生命健康重大公益,須國家考試及格方能執業。
D✓ 正確
技術士是依職業訓練法辦理的「技能檢定」(如丙級、乙級),由勞動部主管,屬技能資格認證,非憲法第86條所稱應由考試院考選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vs 技能檢定
| 項目 | 法源 | 主管機關 | 舉例 |
|---|
| 專技人員考試 | 憲法§86、專技人員考試法 | 考試院 | 律師、醫師、會計師、記帳士 |
| 技能檢定(技術士) | 職業訓練法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丙級水電、乙級美容 |
考生常被「技術」兩字誤導,以為技術士=技術人員。其實憲法第86條第2款的「技術人員」是指技師、建築師這類高度專業者;技術士只是技能檢定,主管機關是勞動部而非考試院,層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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