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下列何種行為,需要自掏腰包幫被繼承人還債?
A為獲得金錢以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及毒品,故意將被繼承人殺害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正確答案
C脅迫被繼承人書立對某繼承人不利之遺囑
D偽造遺囑
B正確答案
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有重大不誠信行為(如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會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須以自己財產償債。
為什麼答案是 B
我國採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原則上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且情節重大,即屬濫用限定責任保護,依民法規定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須以自己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自掏腰包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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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有重大不誠信行為(如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會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須以自己財產償債。
問「自掏腰包還債」=問「喪失限定責任利益」,不是問「喪失繼承權」。ACD 是喪失繼承權,B 才是喪失限定利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屬於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這種人根本不能繼承,自然也談不上用自己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陷阱在於「殺人」聽起來最嚴重,但法律效果是「失權」而非「加重清償」。
B✓ 正確
我國採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原則上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且情節重大,即屬濫用限定責任保護,依民法規定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須以自己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自掏腰包還債」。
C✕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遺囑,屬於民法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事由,效果是不能繼承,而非要求以自有財產代償債務。
D✕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同屬喪失繼承權事由,法律效果是失權,不是加重清償責任。
考生容易把「行為惡性最重」當作「責任最重」。但法律邏輯相反:殺害、偽造遺囑等行為直接剝奪繼承資格(連繼承都不行),反而不用自掏腰包;只有「已經繼承、卻在清算時搞鬼」的人,才會被剝奪限定責任保護,要用自己的錢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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