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跨區域合作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在「核定始生效力」。地方制度法規定跨區域合作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報請核定才生效。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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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跨區域合作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生效。
看到「核定始生效力」先警覺;本題考點就是把地方制度法的「備查」偷換成「核定」。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契約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必要事項,其中包含違約之處理方式。這是為了避免地方自治團體合作後發生履行落差,沒有處理機制可循,所以 A 是正確敘述,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B✕
合作之期間也是行政契約應載明事項之一。跨區域合作通常涉及預算、人力、權責分工,期間不明會影響執行與退出安排,因此 B 符合法條規定,不是錯誤敘述。
C✕
地方自治團體應依約履行義務;如果發生爭議,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C 正是地方制度法處理合作爭議的規範,屬正確敘述。
D✓ 正確
錯在「核定始生效力」。地方制度法規定跨區域合作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報請核定才生效。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考點
| 考點 | 法定內容 | 選項連結 | 考試提醒 |
|---|
| 成立方式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其他方式合作 | 題幹背景 | 地方自治團體可水平合作 |
| 報請程序 |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D | 不是核定,不是生效要件 |
| 契約內容 | 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期間、違約處理等事項 | A、B | 期間與違約處理常被直接入題 |
| 爭議處理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C | 協調不是裁決,也不是必經程序 |
考選部最愛把「備查」換成「核定」。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依地方制度法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若題目寫成須核定始生效,層級監督強度被偷換,應判斷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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