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漁業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考點: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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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先抓三關鍵:送達日起30日內、只針對窒礙部分、送請原議會覆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地方制度法的設計不是內閣制責任政治,直轄市政府對議會議決案有疑義時,處理方式是覆議,不是市長辭職,也不是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 陷阱
不信任案是中央政府體制中常見的責任政治概念,不能直接套到地方議會與直轄市長關係。直轄市議會不能因議決案窒礙難行就對市長提不信任案。
C✓ 正確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考點: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窒礙難行的議決案不是送行政院核定,而是送回原通過議決案的直轄市議會覆議。考選部很愛用「上級機關核定」偷換「議會覆議」。
地方議決案窒礙難行的秒記表
| 項目 | 正確處理 | 時間 | 送往機關 |
|---|
| 直轄市議會議決案 | 敘明理由請求覆議 | 送達後30日內 | 直轄市議會 |
| 不是責任政治 | 市長不用辭職 | 無30日外加程序 | 非行政院院長 |
| 不是上級核定 | 不送行政院核定 | 題目未問監督程序 | 非行政院 |
本題陷阱在把地方自治的覆議程序,偷換成中央內閣制的不信任案、解散議會,或行政院核定。考試看到「窒礙難行」不要想政治責任,直接想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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