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11 年第 32 題單選題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可能面臨行政或是刑事制裁的處分。下列何者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處分?
A食品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B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C食品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D食品攙偽或假冒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食安法針對惡性重大的「有毒、攙偽假冒、非法添加」採抽象危險犯,不須證明危害健康即直接面臨刑事制裁。
為什麼答案是 D
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攙偽或假冒屬「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實際危害人體健康,直接處以有期徒刑等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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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食安法針對惡性重大的「有毒、攙偽假冒、非法添加」採抽象危險犯,不須證明危害健康即直接面臨刑事制裁。
秒解口訣:食安法「刑罰三大天王」👉 3毒、7假、10非法。選項中「攙偽或假冒」為第7款,直接抓去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原則上依第44條處「行政罰鍰」(6萬至2億元),除非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才會依第49條第2項面臨刑事制裁。
B✕
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農藥或動物用藥超標,原則上依第44條處「行政罰鍰」,非直接受刑事制裁。
C✕
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放射性污染超標,原則上依第44條處「行政罰鍰」,非直接受刑事制裁。
D✓ 正確
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攙偽或假冒屬「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實際危害人體健康,直接處以有期徒刑等刑事制裁。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行政罰 vs 刑事罰
| 處罰類型 | 適用條款 | 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
|---|
| 直接刑事罰 | 第3款(有毒)、第7款(攙偽假冒)、第10款(非法添加) | 抽象危險犯 (不須證明實際危害) | 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第49條第1項) |
| 原則行政罰 | 第1、2、4、5、6、8、9款 | 違反規定即罰 (如農藥超標、過期) | 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 (第44條) |
| 升級刑事罰 | 第1、2、4、5、6、8、9款 | 實害犯 (必須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 | 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第49條第2項) |
考生常誤以為「食物中毒」或「農藥超標」聽起來很嚴重,所以一定是刑事處罰。但在食安法體系中,這類通常先處以「行政罰鍰」;只有「攙偽假冒、非法添加、有毒物質」這三類被視為惡意欺騙、惡性重大的行為,立法者才直接明定為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