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11 年第 34 題單選題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維生醫療是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B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應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正確答案
C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D經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B正確答案
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是病人的「權利」而非「義務」,法律規定為「得」立意願書,而非「應」立意願書。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末期病人或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簽署意願書是權利(得),而非強制義務(應)。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是病人的「權利」而非「義務」,法律規定為「得」立意願書,而非「應」立意願書。
看到「應」立意願書就抓錯,簽署意願書是個人選擇,絕對不會是強制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規定,維生醫療確實是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末期病人或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簽署意願書是權利(得),而非強制義務(應)。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C✕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6條規定,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敘述正確。
D✕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6-1條規定,經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敘述正確。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重要概念釐清
| 項目 | 法律規定 | 關鍵字/重點 |
|---|
| 簽署意願書 |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 得(權利,非義務) |
| 撤回意願 | 得隨時自行或由代理人以「書面」撤回 | 隨時、書面 |
| 意願衝突 | 健保卡註記與臨床明示不一致時,以「明示」為準 | 以臨床明示為優先 |
| 維生醫療定義 | 維持生命徵象,無治癒效果,僅延長瀕死過程 | 無治癒效果 |
法規考題常在「得」(可以/權利)與「應」(必須/義務)之間做文章。簽署任何醫療意願書皆屬病人自主權的展現,絕對不會是強制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