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3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據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安置與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 15 條緊急安置被害人,應於安置起 72 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
C受緊急安置之被害人,法院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期間不得逾 6 個月正確答案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C正確答案
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非 6 個月;其餘 24 小時、72 小時、45 日均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之期間不得逾 3 個月,非 6 個月。本題要選「錯誤者」,故為答案。考選部最愛把月數換掉騙考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非 6 個月;其餘 24 小時、72 小時、45 日均正確。
記口訣:24 小時交付→72 小時評估→45 日審前報告→3 個月繼續安置。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查獲或救援被害人後,檢警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確保第一時間進入保護體系。
B✕
正確。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後,應於 72 小時內評估是否有繼續安置必要,此為短期評估期。
C✓ 正確
錯誤。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之期間不得逾 3 個月,非 6 個月。本題要選「錯誤者」,故為答案。考選部最愛把月數換掉騙考生。
D✕
正確。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供法院判斷後續處置。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安置時程總整理
| 階段 | 期限 | 執行者 | 動作 |
|---|
| 查獲救援後 | 24 小時內 | 檢警 | 交付主管機關 |
| 緊急安置後 | 72 小時內 | 主管機關 | 評估是否續安置 |
| 安置後 | 45 日內 | 主管機關 | 提審前報告+聲請裁定 |
| 法院繼續安置 | 不得逾 3 個月 | 法院 | 得聲請延長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從發現到安置到法院審查,有四個時間點常被拿來考:24 小時內要交付安置、72 小時內要完成評估、45 日內要提審前報告、繼續安置最長 3 個月。考選部最愛把「繼續安置 3 個月」改成「6 個月」來誘答,因為兒少福利法裡緊急安置確實是 72 小時後可延長到 6 個月,但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繼續安置只有 3 個月,兩套制度的期間常被混在一起考。判斷關鍵是看法條出處: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明定「繼續安置期間不得逾 3 個月」,跟一般兒少保護的 6 個月不同,記住這是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就不會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