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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613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合夥開餐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事務之執行,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之正確答案
B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論是否受有報酬,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之
C合夥未定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皆得隨時聲明退夥,但應於3個月前通知
D合夥人之表決權,應依其出資之多寡比例定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事務原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此為民法合夥之基本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671條第1項規定,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甲乙丙三人應共同執行合夥事務,為正確敘述。

考點:合夥事務執行考點:合夥人注意義務考點:聲明退夥期間考點:合夥表決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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