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志同道合,遂約定集資共同經營事業,開設出版社;甲、乙每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丙則以一間店面出資,約定股份各為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為人之結合具團體性,故合夥乃屬社團
B甲、乙、丙三人之出資,乃為合夥財產,為三人所公同共有正確答案
C若甲與乙、丙二人經營理念不合,甲得將自己之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
D乙之債權人丁於乙無法清償債務時,得代位行使乙對合夥財產之權利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甲乙的現金與丙的店面一旦作為出資,即成為三人公同共有的合夥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