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10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志同道合,遂約定集資共同經營事業,開設出版社;甲、乙每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丙則以一間店面出資,約定股份各為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為人之結合具團體性,故合夥乃屬社團
B甲、乙、丙三人之出資,乃為合夥財產,為三人所公同共有正確答案
C若甲與乙、丙二人經營理念不合,甲得將自己之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
D乙之債權人丁於乙無法清償債務時,得代位行使乙對合夥財產之權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非社團、股份不得自由轉讓、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財產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甲乙的現金與丙的店面一旦作為出資,即成為三人公同共有的合夥財產。

考點:合夥性質考點:合夥財產公同共有考點:股份轉讓限制考點:債權人代位限制
載入中…

民法概要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概要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