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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撤銷事由錯誤考點:撤銷 vs 債務不履行

甲之工廠每月最多僅能製造其他一般工廠亦能生產之 A 零件 10 萬份,卻為提升營業額,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與乙訂立於同年 3 月 31 日交付 50 萬份 A 零件於乙之買賣契約。甲、乙訂立超出甲生產能力之契約效力如何?

A甲得撤銷
B乙得撤銷
C有效正確答案
D自始無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契約標的只要「客觀可能」即有效,甲產能不足屬主觀給付不能,契約仍有效。

逐選項解析

A甲得撤銷撤銷事由錯誤✕ 錯誤
甲並非因被詐欺、脅迫或錯誤而訂約,單純產能不足不構成撤銷事由,無撤銷權。
B乙得撤銷撤銷 vs 債務不履行✕ 錯誤
乙亦無民法上之撤銷事由。若甲屆期無法交貨,乙應循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救濟,而非撤銷契約。
C有效✓ 正確
D自始無效✕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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