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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23單選題

甲夫乙妻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間死亡。甲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甲無遺囑。乙與甲之兄丙、姊丁為共同繼承人,乙之應繼分為多少?

A300 萬元
B400 萬元
C600 萬元正確答案
D8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配偶與兄弟姊妹(第三順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姊丙丁為第三順位繼承人。配偶與第三順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 1/2,即 1200 萬 × 1/2 = 600 萬元。

考點:均分陷阱考點:干擾選項考點:配偶+第三順位考點:順位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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