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兄弟,父母早逝。甲未婚無子。與弟乙素來感情不睦,多年互不往來。甲死亡時,立遺囑將其所有財產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遺贈好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B乙得繼承甲 100 萬元之遺產正確答案
C乙得繼承甲 150 萬元之遺產
D乙得繼承甲 300 萬元之遺產
答案與詳解
甲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逝,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應繼分 300 萬。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 1/3,即 100 萬元,乙得主張此額度對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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