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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19單選題

甲、乙約定,由知名攝影師甲為乙拍攝個人寫真集 1 冊;而待甲交付其攝影著作,乙須給付甲新臺幣 15 萬元之報酬。惟嗣後乙一再推託不願到場,經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到場仍未見其蹤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因此而生之損害
B甲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此而生之損害正確答案
C甲得撤銷契約,並得請求因此而生之損害
D甲得主張契約無效,並得請求非因過失信契約為有效而生之損害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承攬契約中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承攬人催告後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507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507條:工作需定作人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為之。定作人不於期限內為之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考點:終止vs解除考點:承攬人解除權考點:撤銷事由考點: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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