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依序設定第一、二、三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丙、丁,其債務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100 萬元、80 萬元,A 地賣得價金為 200 萬元。若乙將其第一順位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丁得分配到多少價金?
A20 萬元
B80 萬元
C72 萬元
D48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對丁相對拋棄:丙仍依第二順位拿 100 萬不受影響;乙、丁就乙原可分得之 120 萬按債權比例 120:80 分配,丁得 120×80/200=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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