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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22單選題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依序設定第一、二、三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丙、丁,其債務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100 萬元、80 萬元,A 地賣得價金為 200 萬元。若乙將其第一順位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丁得分配到多少價金?

A20 萬元
B80 萬元
C72 萬元
D48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相對拋棄優先受償:乙、丁在乙原本受分配額度內按債權比例分配,丙順位不受影響。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對丁相對拋棄:丙仍依第二順位拿 100 萬不受影響;乙、丁就乙原可分得之 120 萬按債權比例 120:80 分配,丁得 120×80/200=48 萬。

考點:計算錯誤考點:相對vs絕對拋棄考點:分配基礎錯誤考點:相對拋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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