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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111 年 · 第 18 題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概要
111 年
第 18 題
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為債之消滅原因?
A
契約承擔
正確答案
B
債務清償
C
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D
互負債務之兩人互為抵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之消滅原因包含清償、提存、抵銷、免除與混同;契約承擔僅為債之主體變更,債之關係並未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A
契約承擔是債之移轉(主體變更),原債之關係繼續存在,並非債之消滅原因。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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