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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118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為債之消滅原因?

A契約承擔正確答案
B債務清償
C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D互負債務之兩人互為抵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之消滅原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契約承擔是債之「主體變更」而非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A

契約承擔是由第三人承受契約上地位,債之關係仍存在,只是當事人變更,屬「債之移轉」非「債之消滅」,故為本題答案。

考點:債之移轉考點:清償消滅考點:混同消滅考點:抵銷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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