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於民國 112 年結婚。婚前乙女以薪資所得購買套房一間自住。婚後因與甲同住,於是將該套房出租,收取租金。關於該套房租金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A為乙之特有財產
B推定為甲乙共有之財產
C由乙之婚前財產所取得之孳息,為乙之婚前財產
D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孳息,為乙之婚後財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017條第2項明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租金為法定孳息,故屬乙之婚後財產,將來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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