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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繼親收養考點:姻親婚禁

甲男與乙女再婚,乙女已有與前夫所生之丙女。下列關於甲、丙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可收養丙女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正確答案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繼親子未收養只是姻親:可收養、不可繼承;直系姻親即使離婚後也不得結婚。

逐選項解析

A甲男可收養丙女繼親收養✕ 錯誤
此敘述本身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甲是乙的配偶,丙是乙與前夫所生子女,法律上允許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也就是常考的「繼親收養」。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姻親婚禁✓ 正確
此敘述錯誤,故為本題答案。甲與丙因甲、乙婚姻而形成直系姻親關係;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而且即使甲與乙離婚、姻親關係消滅,婚姻禁止仍然存在。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錯誤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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