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立法者得對現役軍人之犯罪行為設立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之見解,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規定軍人之犯罪行為專屬軍事審判機關管轄,排除普通法院審理正確答案
B軍事審判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仍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
C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違背司法權建置之憲政原理
D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答案與詳解
憲法並未規定軍人犯罪「專屬」軍事審判。釋字436號明揭軍事審判係立法者基於國安與軍事需要所設之特別訴訟程序,非憲法專屬管轄,平時軍人犯罪仍應許向普通法院救濟。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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