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05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關於教師法就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意義難以理解,受規範之教師亦無法預見,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屬違憲
B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得予以解聘、停聘與不續聘,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C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禁止終身再任教職,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D有損師道而剝奪教職,無法達成改善國民整體素質之目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第702號認定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用語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解聘、停聘、不續聘等限制教師資格之手段與教育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但「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部分因未保留改過自新機會,與改善國民素質之目的欠缺合理關聯、無法達成該目的,已違反比例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第702號指出,教師一經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後,即一律終身禁止其再任教職,未保留其改過自新、重新任教之機會;此種剝奪教職之手段實際上無法真正達成篩選不適任教師、提升整體教育品質及改善國民整體素質之目的,與該目的欠缺合理關聯,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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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702號認定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用語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解聘、停聘、不續聘等限制教師資格之手段與教育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但「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部分因未保留改過自新機會,與改善國民素質之目的欠缺合理關聯、無法達成該目的,已違反比例原則。
記住釋字702號三大結論:1.用語「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2.解聘、停聘、不續聘等限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3.「終身禁任」部分未保留改過機會,與目的欠缺合理關聯、無法達成改善國民素質之目的,故違反比例原則。正解D即在考第3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敘述方向相反。釋字第702號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意義非一般人難以理解,受規範之教師亦可預見,並得經司法審查確認,故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A錯誤。
B✕
本號解釋並未以信賴保護原則為審查依據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真正違憲者係「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反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無涉,B錯誤。
C✕ 陷阱
敘述理由類型有誤。釋字第702號就「終身不得再任教職」規定所生疑義,並非單純「手段過當」之必要性問題,而係該規定未保留教師改過自新、重新任教之機會,致與改善國民整體素質之目的欠缺合理關聯、無法達成該目的,屬適合性層面之疑義,與C所述「手段過當」之理由不符,故C錯誤。
D✓ 正確
釋字第702號指出,教師一經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後,即一律終身禁止其再任教職,未保留其改過自新、重新任教之機會;此種剝奪教職之手段實際上無法真正達成篩選不適任教師、提升整體教育品質及改善國民整體素質之目的,與該目的欠缺合理關聯,故D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重點解析
| 審查標的 | 審查原則 | 解釋結論 | 理由摘要 |
|---|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用語)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合憲(未違背) | 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教師可得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
| 解聘、停聘、不續聘等限制手段 | 目的與手段關聯 | 合憲(具合理關聯) | 為維護受教權、確保教育目的、改善國民素質,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 |
| 終身不得再任教職 | 比例原則(工作權) | 違憲(違反) | 未保留日後重返教職機會,與改善國民整體素質之目的欠缺合理關聯,無法達成該目的,逾越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 |
考生易混淆釋字702號中『合憲』與『違憲』之標的。真正違憲者僅限於『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之效果(違反比例原則);至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用語(合明確性)及『限制教師資格之手段與目的之合理關聯』均屬合憲,本題D即在測驗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