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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能力測驗(作文、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學緒論)11424單選題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關於本條規定解釋上是否包含養子女之爭議,若法官參酌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之規定,而認及於養子女。法官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主觀解釋
B合憲性解釋
C歷史解釋
D體系解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法官參照民法其他條文(1077條)來解釋195條第3項,屬於從整體法律體系脈絡理解條文的『體系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D

體系解釋是將條文放在整部法律的脈絡中,參照相關條文綜合理解。法官用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地位條款)來補充說明第195條第3項的『子女』範圍,正是典型的體系解釋。

考點:主觀解釋考點:合憲性解釋考點:歷史解釋考點:體系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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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