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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驗光生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10742單選題

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於施行後持續未有依法取得驗光人員資格者從事驗光業務,其公司(商號)何時起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A民國110年1月8日起
B民國110年10月14日起
C民國115年1月8日起正確答案
D民國120年10月14日起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驗光人員法落日條款:舊商號若無合格驗光人員,自公布施行後10年(115年1月8日)起不得再經營驗光業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驗光人員法於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1 月 8 日施行,依該法第 56 條第 2 項,原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自施行之日起 10 年內須聘合格驗光人員,即 115 年 1 月 8 日起不得再經營驗光業務。

考點:5年干擾考點:錯誤日期考點:10年落日條款考點:逾期干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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