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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機械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僅明文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預先免除,題目要求據此推出「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即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官方公告答案為B類推適用,但通說與多數學說認為此屬反面推論;考試請以官方答案B作答,並理解爭議所在。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公告之正解。出題者可能認為:民法第222條僅規範「故意、重大過失」之效果,對「輕過失能否預先免除」未有明文,實務將條文未規範部分依相似性處理而推出「得免除」結論,故歸為類推適用。考生應記憶此官方分類。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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