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高等會計學106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與乙兩方建構一聯合協議於一公司組織之C個體中,各方對該個體擁有50%之所有權益。該協議之目的係為確保雙方得以操作製造各自所需材料之設備。該協議並未明訂雙方對C個體之資產具有權利或對C個體之負債負有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聯合協議屬合資,合併報表應採用IFRS 9認列對C個體之投資
B該聯合協議屬合資,合併報表應採用IAS 28權益法認列對C個體之投資正確答案
C該聯合協議屬合資,合併報表應採用成本法認列對C個體之投資
D該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聯合營運者僅需依據其對C個體之權益,認列C個體資產與負債之份額
B正確答案
獨立個體+無直接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合資(Joint Venture),採權益法認列。
為什麼答案是 B
透過公司組織之C個體(獨立法律個體),且協議未賦予雙方對資產負債之直接權利義務,屬合資(Joint Venture),依IAS 28於合併報表採權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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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獨立個體+無直接資產負債權利義務=合資(Joint Venture),採權益法認列。
IFRS 11口訣:有『獨立個體外殼』且『無直接資產負債權義』→合資→權益法(IAS 28)。
逐選項分析
A✕
IFRS 9適用於一般金融資產投資,合資投資應優先適用IAS 28權益法,除非符合特定豁免(如創投基金)。
B✓ 正確
透過公司組織之C個體(獨立法律個體),且協議未賦予雙方對資產負債之直接權利義務,屬合資(Joint Venture),依IAS 28於合併報表採權益法。
C✕ 陷阱
成本法僅用於個別報表(母公司自身帳),合併報表對合資之投資應採權益法,考生常混淆個別vs合併報表的衡量基礎。
D✕ 陷阱
聯合營運(Joint Operation)要件為當事人『直接』對資產有權、對負債有義。本題明文排除此情形,故非聯合營運。陷阱在『製造各自所需材料』易誤導為營運性質。
IFRS 11 聯合協議分類與會計處理
| 類型 | 結構 | 權利義務 | 合併報表處理 |
|---|
| 聯合營運 Joint Operation | 不透過獨立個體/雖有個體但合約穿透 | 對資產有權、對負債有義務 | 認列各自份額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 |
| 合資 Joint Venture | 透過獨立個體且合約未穿透 | 僅對淨資產有權 | 權益法(IAS 28) |
題目提到『製造各自所需材料之設備』會誘導考生選D聯合營運。但判斷關鍵在協議條款:既透過公司組織且未明訂直接權利義務,仍屬合資。IFRS 11重實質,但實質判斷仍須依協議條款而非營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