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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
民法概要11212單選題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讓與債權於丁,因丙未通知甲,故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B甲所簽立之借據,因無借款之真意,故甲得撤銷該借據
C甲所簽發之本票,因本票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故該本票亦為無效
D丙以無效之債權讓售於丁,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賭債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將無效的債權(不存在的權利)出賣給他人,出賣人依法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350條規定,債權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丙將無效的賭債(即不存在的債權)出賣給丁,丙必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考點:債權讓與考點:無效與得撤銷考點:票據無因性考點:權利瑕疵擔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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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