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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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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11214單選題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C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正確答案
D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房屋租賃終止契約需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不能遲付達2個月就直接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後仍不支付才得終止契約;房屋租賃更須遲付達2個月且經催告不付,才能終止。「逕終止」漏了催告程序,此為錯誤。

考點:租金減少請求權考點:承租人風險承擔考點:房屋租金遲付終止考點:修繕義務可約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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