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夫妻分別財產制,甲乙無子女。民國 112 年 2 月間甲死亡時,甲之祖母為丙。甲之好友為丁。甲留有財產約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存款,無債務。甲生前立遺囑,願將所有遺產指定由乙、丙各繼承遺產之 1/3,並遺贈 1/3 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特留分為 900 萬元
B丙之特留分為 200 萬元正確答案
C丁之特留分為 150 萬元
D乙丙均得向丁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答案與詳解
祖母丙為第四順位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 1/3(600萬元)。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1/3,故丙的特留分為 20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