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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8單選題

依民法第191條關於建築物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肇致他人損害之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其「責任主體」?

A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正確答案
B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承租人
C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占有人
D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承攬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91條工作物責任的責任主體是「所有人」,不是占有人或承租人,這是法條白紙黑字的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民法第191條第1項明文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損害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所有人須證明對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才能免責。

考點: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考點:承租人非責任主體考點:占有人非責任主體考點:承攬人非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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