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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11單選題

甲將A車以50萬元賣給乙。因為甲尚欠丙100萬元借款,因此甲、丙合意將甲對乙的50萬元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知甲、丙間之讓與約定,仍將50萬元給付甲,乙的債務就此消滅正確答案
B甲、乙間有約定債權不得移轉第三人,不論丙知情否,該讓與無效
C若甲將債權讓與給丙後又再將該債權賣給丁,並通知乙賣給丁之情事,乙若對丁為清償,債務並不消滅
D甲尚未將A車交付給乙,但由於丙並非契約當事人,乙不得以此對丙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前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乙善意向甲清償仍有效消滅債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債權讓與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乙不知讓與而向原債權人甲清償,屬善意清償,債務有效消滅。

考點:讓與通知效力考點:讓與禁止特約考點:表見讓與考點:抗辯權援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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