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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117單選題

甲將其對乙之新臺幣100萬元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若有提供債權之擔保於甲,則該擔保隨同移轉於丙
B若甲未曾通知乙債權之讓與,則雖丙已向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若乙仍向甲為給付,依民法規定,即發生清償之效力正確答案
C甲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丙之義務
D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時,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對抗效力,B 忽略受讓人通知的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B

這是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依民法第297條,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皆生效力。丙既已通知乙,讓與即對乙生效,乙若再向甲給付,不生清償效力,必須向丙給付。

考點:從權利隨同移轉考點:讓與通知對抗要件考點:證明文件交付義務考點:擬制通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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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