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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116單選題

下列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暫時拒絕自己的給付,不能永久拒絕給付
B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無先為給付之義務
C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皆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正確答案
D若他方已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則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暫時性抗辯,他方部分給付時依誠信原則判斷,非一律不得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要選)。民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他方已為部分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並非「皆不得」行使,需個案判斷。

考點:延期抗辯性質考點:無先給付義務考點:部分給付+誠信原則考點:依債務本旨給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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