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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法1071單選題

甲、乙兩人就甲所有房屋之買賣價金,原意以新臺幣(下同)1255萬元成交,並由出賣人甲將該契約之內容寫成書面。甲在書寫時,因未注意在不同條款間分別將買賣價金寫成一千二百五十萬元、1200萬元,及壹仟貳佰伍萬元整等三種情形,則甲、乙之房屋買賣價金應以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最低額之1200萬元
B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C壹仟貳佰伍萬元正確答案
D1255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同時出現兩種文字寫法(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壹仟貳佰伍萬元)及一個號碼(1200萬元)。依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且不能定原意時以文字為準;而兩種文字本身又互不一致,依民法第5條(文字為數次表示互有不符)以最低額為準,故取較低的『壹仟貳佰伍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判斷分兩步:①依第4條,文字優於號碼,先排除阿拉伯數字『1200萬元』;②剩下『一千二百五十萬元』(1250萬)與『壹仟貳佰伍萬元』(1205萬)兩種文字互不一致,屬第5條『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而互有不符』,不能定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1205萬 < 1250萬,故取壹仟貳佰伍萬元。此為兼用第4、5條後之正確結論。

考點:第5條比較對象限文字考點:非最低額文字遭淘汰考點:第4條排號碼+第5條取最低額考點:原意未現於書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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