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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民法107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受輔助宣告效力考點:無效事由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向乙借用腳踏車作為代步工具,乙欣然允諾,並交付腳踏車於甲。甲、乙間之腳踏車借貸行為,其效力如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受輔助宣告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所列特定重要行為才需輔助人同意,借用腳踏車屬日常生活行為,效力完全有效。

逐選項解析

A有效受輔助宣告效力✓ 正確
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完全行為能力,僅於民法第15條之2列舉之重要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不動產處分等)才需輔助人同意。借用腳踏車屬使用借貸且為日常代步,不在列舉範圍,故直接有效。
B無效無效事由✕ 錯誤
無效係指行為自始不生效力(如違反強制規定)。本題借用腳踏車合法合情,無任何無效事由。
C得撤銷✕ 易錯陷阱
D效力未定✕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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