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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10單選題

甲為幫顧客丙組裝電腦,而向乙購買電腦零件一批。甲、乙合意由甲先給付價金1萬元,乙則表示調到貨將馬上交付給甲,但苦等數星期不見乙交付,也無法幫急用電腦的丙進行組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立即與乙解除契約
B丙不得向乙請求遲延之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C乙因調不到貨,得向甲主張解除契約
D甲若解除契約,僅得請求回復原狀,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買賣給付遲延,買方需先定期催告才能解約;契約效力僅及當事人,第三人丙無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乙之間,基於契約相對性,丙並非契約當事人,對乙無任何契約上請求權,自不得向乙請求遲延損害賠償。這是本題正解。

考點:解約須先催告考點:契約相對性考點:解除權歸屬考點:解約與損賠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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