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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514單選題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一起經營餐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應按出資額比例對不足之額負責正確答案
B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C合夥是一種具團體性契約,是一非法人團體
D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但轉讓給他合夥人,則不在此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債務合夥人負連帶責任,非按出資比例分擔,這是民法第681條的重點。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對不足之額負『連帶責任』,不是按出資額比例分擔。題目要選錯的,故選 A。這是合夥最核心的責任規定。

考點:連帶責任考點:執行事務報酬考點:合夥性質考點:股份轉讓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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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