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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7單選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因受監護之宣告,雖有監護人,仍應退夥
B合夥人死亡,縱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仍應退夥正確答案
C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D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原則上得聲明退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人死亡原則上退夥,但契約訂明繼承人得繼承者,繼承人可承受合夥人地位,不退夥。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687條雖規定合夥人死亡應退夥,但但書明定「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故契約有約定時繼承人可承受,不退夥。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法定退夥事由考點:死亡退夥例外考點:重大事由退夥考點:聲明退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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