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08 年 6 月間結婚,婚後 1 年,生一子 A;甲於與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自 109 年 1 月間起與丙女同居;111 年 1 月 28 日,甲、丙生一女 B。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為乙之非婚生子女
B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乙得向甲提起認領之訴
CB 與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正確答案
D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丙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正確答案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不須認領;但與生父須經認領才有婚生效力。
逐選項解析
AB 為乙之非婚生子女血緣關係判斷✕ 易錯陷阱
B 是甲與丙所生,與乙毫無血緣關係,不可能是乙的子女(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乙只是甲的配偶,不會因此變成 B 的母親。
B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乙得向甲提起認領之訴認領之訴當事人✕ 錯誤
認領之訴的原告限於『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67條),乙並非 B 的生母,無權提起認領之訴。且乙根本不會想幫小三的孩子要爸爸。
CB 與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生母關係當然成立✓ 正確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B 由丙分娩,母子關係因分娩事實當然成立,不必經任何認領程序。
D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丙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婚生否認適用範圍✕ 易錯陷阱
婚生否認之訴是用來推翻『婚生推定』的,B 是丙(未婚)所生,本來就是非婚生子女,根本沒有婚生推定可推翻。丙要做的是請求甲認領,不是婚生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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