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08 年 6 月間結婚,婚後 1 年,生一子 A;甲於與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自 109 年 1 月間起與丙女同居;111 年 1 月 28 日,甲、丙生一女 B。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為乙之非婚生子女
B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乙得向甲提起認領之訴
CB 與丙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正確答案
D如有事實足認甲為 B 之生父,丙得向甲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正確答案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不須認領;但與生父須經認領才有婚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B 由丙分娩,母子關係因分娩事實當然成立,不必經任何認領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不須認領;但與生父須經認領才有婚生效力。
口訣:生母當然婚生,生父要認領。B 是丙親生的,對丙當然視為婚生子女。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B 是甲與丙所生,與乙毫無血緣關係,不可能是乙的子女(無論婚生或非婚生)。乙只是甲的配偶,不會因此變成 B 的母親。
B✕
認領之訴的原告限於『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67條),乙並非 B 的生母,無權提起認領之訴。且乙根本不會想幫小三的孩子要爸爸。
C✓ 正確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B 由丙分娩,母子關係因分娩事實當然成立,不必經任何認領程序。
D✕ 陷阱
婚生否認之訴是用來推翻『婚生推定』的,B 是丙(未婚)所生,本來就是非婚生子女,根本沒有婚生推定可推翻。丙要做的是請求甲認領,不是婚生否認。
非婚生子女關係成立方式
| 對象 | 成立方式 | 法律依據 | 是否需認領 |
|---|
| 與生母 | 因分娩事實當然成立,視為婚生子女 | 民法第1065條第2項 | 不需要 |
| 與生父 | 經認領或撫育視為認領 |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 需要 |
| 生父不認領 | 子女、生母得提起認領之訴 | 民法第1067條 | 訴訟強制認領 |
D 選項把『認領之訴』和『婚生否認之訴』故意搞混。B 是丙未婚所生,從頭到尾都是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婚生推定』存在,哪來的否認?丙該做的是要求甲認領。考生若沒看清楚當事人身分關係,很容易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