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正確答案
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且無法查明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為什麼答案是 A
民法第4條明定,關於一定數量同以文字及號碼表示,兩者不符又無從探求當事人原意時,以文字為準。因文字書寫較號碼慎重,不易誤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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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且無法查明原意時,以文字為準。
記口訣「文勝於碼」— 文字書寫較慎重,故優先採信。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法第4條明定,關於一定數量同以文字及號碼表示,兩者不符又無從探求當事人原意時,以文字為準。因文字書寫較號碼慎重,不易誤寫。
B✕ 陷阱
號碼雖然直觀,但書寫時容易誤寫或竄改(如多一個0),故法律不採號碼為準。此為常見誤選陷阱。
C✕
最低額是民法第5條的規定,適用於「數次以文字或號碼表示,各表示不符」的情形,與本題「文字與號碼不符」不同,切勿混淆。
D✕
民法並無「以最高額為準」的規定,法律精神偏向保護債務人,通常採最低額而非最高額。
民法第4、5條數量解釋規則
| 情形 | 條文 | 解釋順序 | 結論 |
|---|
| 文字 vs 號碼不符 | 民法第4條 | 先探求原意→否則以文字為準 | 文字優先 |
| 數次文字不符 / 數次號碼不符 / 文字號碼各數次 | 民法第5條 | 先探求原意→否則以最低額為準 | 最低額優先 |
最常見陷阱是把第4條與第5條搞混:第4條「文字vs號碼」採文字優先;第5條「多次表示不符」採最低額。考生若誤植為「最低額」(C) 即落入陷阱。記住:先看是哪種不符,再決定採哪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