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 113 年 · 第 18 題 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 113 年 第 18 題 單選題
甲、乙成立汽車買賣,但買受人乙得就 A 車或 B 車選擇其中一輛作為出賣人甲應交付之汽車。交付前,該無權決定交付何種汽車標的之甲因過失造成 A 車毀損,甲欲交付 B 車於乙,但乙卻堅持選擇 A 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甲、乙之間成立為選擇之債 ②選擇之債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於餘存之給付者,所以僅存 B 車,乙不能選擇 A 車 ③乙仍可以選擇 A 車,因為 A 車之毀損,係可歸責於甲 ④乙選擇 A 車,但 A 車已經毀損,所以為給付不能之情形,甲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C 正確答案
選擇之債中,若「無選擇權人」因過失導致部分給付不能,有選擇權人仍可選擇該毀損之給付,並依法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①買賣標的為A或B擇一,屬選擇之債。③依民法第211條但書,甲(無選擇權)有過失,乙仍可選A車。④乙選A車後,因甲過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6條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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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選擇之債中,若「無選擇權人」因過失導致部分給付不能,有選擇權人仍可選擇該毀損之給付,並依法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看到「無選擇權的甲過失致毀損」,秒想民法第211條但書例外:乙仍可選毀損的A車並求償。故②錯、③④對,選C。
逐選項分析 A ✕
包含錯誤的敘述②。依民法第211條但書,若給付不能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之當事人」(本題為甲),債之關係不限於餘存給付,有選擇權之乙仍可選擇已毀損的A車。
B ✕
包含錯誤的敘述②(理由同上),且漏列了正確的敘述③(乙仍可選擇A車)。
C ✓ 正確
①買賣標的為A或B擇一,屬選擇之債。③依民法第211條但書,甲(無選擇權)有過失,乙仍可選A車。④乙選A車後,因甲過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6條得請求損害賠償。
D ✕
包含錯誤的敘述②,且漏列了正確的敘述①(甲乙間成立選擇之債)。
選擇之債的給付不能處理原則 (民法第211條) 不能之事由 債之關係 選擇權人之權利 不可歸責於雙方 僅存於餘存之給付 只能選擇餘存之給付 可歸責於有選擇權人 僅存於餘存之給付 只能選擇餘存之給付 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 不限於餘存之給付 (本題情形) 仍可選擇已不能之給付,並請求損害賠償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標的物毀損,選擇之債就自動變成單一給付(僅存餘存給付)。必須特別注意「是誰的錯」以及「誰有選擇權」。本題是「無選擇權人」的錯,因此觸發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