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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19單選題

甲委請友人乙清償甲對第三人丙之債務,若事後發現甲對丙之債務不存在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乙直接對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B應由甲讓與其對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予乙,由乙對丙請求
C應由乙對甲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D應由甲自行對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清償他人債務時,若債務不存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歸於債務人(甲),非清償人(乙)。

為什麼答案是 D

實質給付關係存在於甲(本人)與丙(受領人)之間,乙僅為甲的履行輔助人。債務不存在時,是甲的財產無法律上原因移轉予丙,故由甲直接向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考點:給付關係誤認考點:債權讓與誤用考點:請求權基礎錯置考點:給付型不當得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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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