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委請友人乙清償甲對第三人丙之債務,若事後發現甲對丙之債務不存在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乙直接對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B應由甲讓與其對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予乙,由乙對丙請求
C應由乙對甲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D應由甲自行對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三人關係不當得利中,給付關係存在於指示人(甲)與受領人(丙)間,應由甲向丙請求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丙間具給付關係,丙受領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由給付者甲直接向受領者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三人關係不當得利中,給付關係存在於指示人(甲)與受領人(丙)間,應由甲向丙請求返還。
秒解:誰欠誰還?甲欠丙,乙只是代打。債務不存在時,代打(乙)不能直接找對手(丙),要找雇主(甲);雇主(甲)才能找對手(丙)要回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與丙之間無給付關係,乙僅為甲之履行輔助人或指示給付之被指示人,不得直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B✕
甲對丙雖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但乙應依其與甲之內部關係(如委任)求償,無須透過讓與請求權之方式向丙請求。
C✕ 陷阱
乙對甲之求償應依內部關係(如委任或無因管理)主張,而非不當得利;且丙才是終局受有利益之人。
D✓ 正確
甲丙間具給付關係,丙受領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應由給付者甲直接向受領者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三人關係不當得利(指示給付)
| 關係類型 | 當事人 | 法律關係與請求權 |
|---|
| 內部關係(補償關係) | 甲(指示人) 與 乙(被指示人) | 委任/無因管理等內部求償關係 |
| 給付關係(對價關係) | 甲(指示人) 與 丙(受領人) | 清償關係;若債務不存在,甲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
| 事實給付關係 | 乙(被指示人) 與 丙(受領人) | 無給付關係,原則上不得直接主張不當得利 |
考生易誤以為「誰付錢誰就能要回來」而選A或C。但在法律上,乙付款是「履行甲的債務」,給付關係建立在甲丙之間,乙丙間僅有事實上的財產移動,無法律上的給付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