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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16單選題

若承諾之通知雖已遲到,惟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要約之存續期間內可得到達,且此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而要約人卻未對承諾人即發遲到之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諾人得向要約人請求損害賠償
B推定契約未成立
C該承諾視為未遲到正確答案
D承諾人得解除契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承諾通知客觀上應及時到達卻遲到,要約人未即發遲到通知,承諾視為未遲到,契約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159條:承諾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可於存續期間內到達,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要約人應即發遲到通知;怠於通知者,承諾視為未遲到,契約成立。

考點:非損賠規定考點:效果顛倒考點:承諾視為未遲到考點:與解除無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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