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為避免其房屋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且房屋交付給丙。丙又將該房屋賣給善意之丁,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下列關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丁得主張,其有效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C丙與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D丙所為之物權行為,為有權處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丙未取得所有權。丙賣屋給丁的「買賣契約」有效(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丁因善意受讓制度取得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甲丙間物權行為因通謀虛偽而無效,丙從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丁的物權行為,屬於無權利人處分他人權利,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而非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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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丙未取得所有權。丙賣屋給丁的「買賣契約」有效(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丁因善意受讓制度取得所有權。
秒解關鍵: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有效);物權行為須有處分權,丙無所有權故為「無權處分」,但丁受善意保護而取得所有權。
逐選項分析
A✕
甲丙為逃避強制執行而假裝買賣,屬於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在甲丙之間均屬無效。
B✕
雖然甲丙間行為無效,但丁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及第759條之1第2項(不動產善意受讓),丁仍可依法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權。
C✕
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其成立與生效「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即使丙沒有房屋所有權,丙丁間的買賣契約依然有效。
D✓ 正確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甲丙間物權行為因通謀虛偽而無效,丙從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丁的物權行為,屬於無權利人處分他人權利,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而非有權處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比較
| 行為種類 | 法律性質 | 是否須具備處分權 | 本題對應情形 |
|---|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約定發生債之關係的行為 | 否 (無權利人訂立亦有效) | 丙丁間的買賣契約 (有效) |
|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 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行為 | 是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丙移轉所有權給丁 (無權處分) |
考生常誤以為「丁最後取得所有權,所以丙的處分是有權處分」。實際上丁取得所有權是因為法律特別賦予的「善意受讓制度」保護,丙本身的移轉行為依然是「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