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貸款新臺幣1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A地出賣予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A地
B乙應以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丙清償甲債務正確答案
C丙之債權人聲請拍賣A地,乙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D甲將A地出賣予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不得反對
答案與詳解
丙僅是抵押物第三取得人,並非借款債務人。乙只能「對物」實行抵押權拍賣 A 地,不能要求丙「對人」清償甲的 100 萬債務。此為最典型陷阱,誤把物上責任當成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