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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013單選題

關於婚姻之要件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與公開之儀式後,攜公開儀式之影音照片,至法院公證處為登記,該婚姻始生效力
B有配偶者重婚時,前婚姻應經後婚之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定為無效
C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知悉後2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未成年人已分居者,不在此限
D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結婚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民法親屬編的明文規定,與一般法律行為撤銷溯及失效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 998 條明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這是為保護婚姻期間所生子女及財產關係,與一般法律行為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 114 條)不同。

考點:登記婚主義考點:重婚效力考點:撤銷期間考點:撤銷不溯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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