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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06單選題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萬元債權,將其出賣並讓與給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屬於性質上不得讓與之債權
B甲將債權讓與給丙,若未通知乙,該債權讓與無效
C甲將債權出賣給丙,若未得乙之同意,則屬效力未定
D透過甲丙之讓與合意,甲對乙之債權即移轉給丙,由丙取得對乙之20萬元債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採「讓與合意主義」,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即生效力,通知債務人僅為對抗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債權讓與採合意主義,甲丙間讓與合意成立時,債權即由甲移轉於丙,丙取得對乙之 20 萬元債權,此為民法第 294 條以下之基本原則。

考點:債權可讓與性考點:通知為對抗要件考點:無須債務人同意考點:讓與合意主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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