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08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三人就A地於民國100年訂立分管契約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管契約是債權行為,應先辦理登記,始對受讓在後之丁有拘束力正確答案
B分管契約是物權行為,無須辦理登記,對受讓人丁仍繼續有拘束力
C分管契約是債權行為,無須辦理登記,對受讓人丁仍繼續有拘束力
D分管契約是物權行為,應先辦理登記,始對受讓在後之丁有拘束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分管契約性質是債權契約,依民法826-1條,不動產分管契約須登記始能對抗應有部分受讓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分管契約本質是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管理方式的債權契約(非物權行為)。依民法第826-1條第1項,不動產共有人間的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仍具效力。故須先登記才能拘束受讓在後的丁。

考點:債權契約+登記對抗考點:誤認物權行為考點:忽略登記要件
載入中…

想練更多民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