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原則上屬於得為代理之行為?
A正確答案
代理客體以「財產上之法律行為」為原則;身分行為、事實行為與不法行為原則上均不得代理。
為什麼答案是 A
財產上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原則上均得由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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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代理客體以「財產上之法律行為」為原則;身分行為、事實行為與不法行為原則上均不得代理。
秒解:代理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只適用於法律行為,且排除具高度屬人性的身分行為。選財產行為就對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財產上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原則上均得由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之,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B✕ 陷阱
身分行為(如結婚、兩願離婚、遺囑)具有高度屬人性,原則上必須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C✕ 陷阱
事實行為(如占有、創作、拾得遺失物)不涉及意思表示,因此沒有代理制度適用的空間。
D✕
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屬於違法事實,法律上不允許他人代理為不法行為,須由行為人自負責任。
代理客體之適用範圍總整理
| 行為類型 | 是否得代理 | 舉例與說明 |
|---|
| 財產行為(法律行為) | 原則上得代理 | 買賣、租賃、借貸、債務免除等 |
| 身分行為 | 原則上不得代理 | 結婚、離婚、遺囑(具高度屬人性) |
| 事實行為 | 不得代理 | 占有、創作、拾得遺失物(無意思表示) |
| 不法行為 | 不得代理 | 侵權行為(須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考生易將「事實行為」或「身分行為」誤認為可代理。請記住代理的核心是「意思表示」,事實行為根本沒有意思表示;而身分行為因涉及個人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具高度屬人性,原則上必須親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