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9 題單選題
甲提供其所有之 A 不動產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300 萬元債權。就丙於清償期屆至時卻無力清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之友人丁如欲代丙清償時,即使丙有異議,乙仍得受領之正確答案
B丙之父戊如欲代丙清償時,因丙有異議,乙即應拒絕其清償
C甲如欲代丙清償時,因丙有異議,乙即應拒絕其清償
D甲如欲代丙清償時,即使丙無異議,乙仍應拒絕其清償
A正確答案
第三人清償時,若債務人反對,債權人「得」拒絕(也可選擇受領);但若第三人有利害關係(如物上保證人),債權人則「不得」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A
友人丁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民法第311條,債務人丙雖有異議,債權人乙僅是「得」拒絕,代表乙仍有權選擇受領清償,故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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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清償時,若債務人反對,債權人「得」拒絕(也可選擇受領);但若第三人有利害關係(如物上保證人),債權人則「不得」拒絕。
記住口訣:「無利害關係人代償,債務人反對時,債權人『得』拒絕(非應拒絕);有利害關係人代償,債權人『絕對不得』拒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友人丁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民法第311條,債務人丙雖有異議,債權人乙僅是「得」拒絕,代表乙仍有權選擇受領清償,故本選項正確。
B✕ 陷阱
父親戊亦為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債務人丙有異議時,債權人乙是「得」拒絕,而非「應」(必須)拒絕,乙仍可選擇受領。
C✕
甲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物上保證人,屬於「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民法第311條但書,即使債務人丙反對,債權人乙也「不得」拒絕甲的清償。
D✕
甲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無論債務人丙有無異議,債權人乙皆「不得」拒絕其清償,而非「應拒絕」。
第三人清償之規則 (民法第311條)
| 第三人身分 | 債務人是否異議 | 債權人可否拒絕 | 舉例 |
|---|
| 無利害關係第三人 | 無異議 | 不得拒絕 | 友人代為還款且債務人同意 |
| 無利害關係第三人 | 有異議 | 得拒絕 (可拒絕也可受領) | 父親代為還款但債務人反對 |
|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 | 無異議 | 不得拒絕 | 物上保證人代為還款 |
|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 | 有異議 | 不得拒絕 | 連帶保證人代為還款且債務人反對 |
考選部常在法條的「得」與「應」字上作文章。民法第311條規定債權人「得」拒絕,意思是債權人有權決定要不要收錢,選項若寫「應」拒絕就是錯的。此外,也要能分辨誰是「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物上保證人、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