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112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毋待向法院聲請撤銷,當然無效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該二行為均無效
C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無效正確答案
D表意人受第三人之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如相對人為善意者,則不得撤銷
C正確答案
意思表示瑕疵四大類型:心中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脅迫,各有不同法律效果。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完全吻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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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意思表示瑕疵四大類型:心中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脅迫,各有不同法律效果。
記住「單獨虛偽原則有效、例外無效」;「通謀虛偽無效但隱藏行為依其規定」;「脅迫不論善惡意皆可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非當然無效,而是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且有1年除斥期間。題目誤植為「當然無效」。
B✕ 陷阱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第87條第1項),但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該隱藏行為「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第87條第2項),非一律無效。
C✓ 正確
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完全吻合條文。
D✕ 陷阱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故被脅迫之撤銷不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必要,第三人詐欺則受此限制。
意思表示瑕疵四大類型
| 類型 | 條文 | 原則效果 | 例外 |
|---|
| 單獨虛偽(心中保留) | §86 | 有效 | 相對人明知→無效 |
| 通謀虛偽 | §87 | 無效 | 隱藏行為依其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被詐欺 | §92 | 得撤銷 |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可得而知 |
| 被脅迫 | §92 | 得撤銷 | 不論相對人善惡意皆可撤銷 |
意思表示瑕疵最常考的就是「無效」跟「得撤銷」誰是誰。通謀虛偽是雙方串通演戲,法律直接判死刑叫無效;但詐欺、脅迫是一方被騙或被逼,給受害者反悔機會所以是得撤銷。更狠的陷阱在詐欺有「善意第三人保護條款」,脅迫沒有——因為被詐欺你外觀上看起來自願,第三人無辜;被脅迫明顯有問題,第三人該小心。通謀虛偽背後若藏真意思(比如假贈與真買賣),那隱藏的買賣契約要回歸一般規定判斷,不會跟著外層的虛偽行為一起無效。關鍵就是:雙方演戲是無效,單方受害是得撤銷,詐欺保護善意人、脅迫不保護。